一、工作目的
防止废旧金属收集、转运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辐射环境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
二、工作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区)分局全面调查,督导企业落实要求
2.废旧金属回收企业配置监测设备,建立监测台账
3.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组织人员学习,落实主体责任
4.各县(区)分局强化监管,依法严查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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