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发展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规范化、统一化综合治理,控制煤层气(瓦斯)发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退出2023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68重点城市排名“后十”。对我市煤层气(瓦斯)发电工业企业提出治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严控排放浓度及总量
高浓度瓦斯发电机组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3,低浓度瓦斯发电机组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浓度不高于150mg/m3。使用氨水、尿素等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氨排放浓度不高于5mg/m3。内燃机组基准含氧量以8%计。
重新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煤层气(瓦斯)发电工业企业全年从严管理。根据炉窑(隧道窑、辊道窑、轮窑等)烟囱污染物深度治理排放浓度限值、窑尾烟气排放量确定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二、严管各生产环节
从废气治理装置、内燃机发电机组排气筒高度及距离、旁路设置、台账管理、氨的管理、监测设施等方面进行管控。
三、严格调度核查制度
1.各县(区)分局要发挥监管职责,开展摸排,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和时间进度计划。
2.加强综合协调、督导调度工作,每半月进行一次调度。
3.企业应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并完成核查验收。
方案后附煤层气(瓦斯)发电工业企业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问题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