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与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气候相关信息),保证气候相关信息质量,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
根据《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方面内容。
在气候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上,《气候准则》明确企业应当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等基本信息,并披露治理机构或人员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责任、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在重大交易决策时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等内容。同时,企业应当披露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在程序中的作用。
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治理架构和内部制度的,可以对按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治理的信息。
在气候战略方面的信息披露上,《气候准则》明确了企业要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要求。
其中,《气候准则》提出,当企业发生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售和购买减排量、签订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的,应当披露报告期间与这些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损失,并披露这些交易或者事项对企业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气候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上,《气候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
在气候指标和目标的信息披露上,《气候准则》规定了企业应披露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企业也应按照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在《气候准则》实施上,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将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的原则,沿用《基本准则》的实施安排,不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在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后续,《气候准则》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