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生态环境部官网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就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次清理共涉及拟废止规章17部、修改规章11部,拟废止规范性文件176件,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

根据编制说明,2026年3月—4月,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文件清理、配套规定制修订工作方案》。4月—5月,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涉及联合发文单位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步征求意见。6月,形成《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本次拟废止的17部规章主要分为三类情形:

一是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例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而生态环境法典落实“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统一使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概念,将“重点排污单位”概念整合纳入其中。

二是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者替代。例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被《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替代。

三是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例如《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全部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同步开展一揽子修改的11部规章,聚焦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主要从四方面调整:

一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或者处罚等依据的,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是将“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等重要制度表述,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将纳入一揽子修改规章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纳入一揽子修改规章中的部门名称暂不修改。

三是修改或者删除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行政处罚规定。

四是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重要法律修改,如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将禁设入河排污口的“风景名胜区水体”修改为“自然保护地水体”。

拟废止的176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的情形有:与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上位规定已修改或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替代、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相关职能已调整至其他部门、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生态环境部拟废止的17部规章

1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7号)

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3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

4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7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令第10号)

8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

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10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

11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3号)

1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

13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

14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

15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

16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17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